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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又譯為格勞秀斯、格勞秀士(Hugo Grotius,1583年[[]]-1645年[[]]),出生於荷蘭,為國際法鼻祖,亦為基督教護教學者。
當時荷蘭因為對加爾文預定論之解釋有嚴厲與溫和兩派不同的神學立場。提出溫和主張而引起爭議的是亞米念(Jacobus Arminius, 1560年—1609年),因此溫和派被稱作亞米念派,而嚴厲派則被稱作加爾文派。這場神學爭議後來演變為政治鬥爭,結果加爾文派的政黨在此鬥爭中佔了上方,支持亞米念派的首長奧登邦費(Johan van Oldenbarnevelt)在1618年7月的政變中遭推翻被捕入獄,同為亞米念派的格老秀斯也與他一同被捕。
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總督召集一個全國會議於多特(Dort),除了荷蘭代表外還包括英國、瑞士等地代表。會中判決亞米念派爲有罪,且通過了具加爾文派嚴厲思想色彩的信條。多特會議後奧登邦費隨即被斬首,格老秀斯則被判終身監禁。但後來在妻子救援下竟能躲在一隻書箱中成功越獄,逃至法國。
格老秀斯的貢獻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別是海洋法與國際合作方面。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權的壟斷提供理論基礎(《海洋自由論》)。他的法律基礎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與神學分家,聲稱:「即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類之事」,自然法都將「保持其有效性」。[1] 他又說:「自然法是如此不可變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來改變」。[2]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決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麼呢?格勞秀斯認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個行動是合於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自然法若是基於人性,那麼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麼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兩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慾求,一是對社會的需要。[3]這兩種需求有時會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這中間以理性來權衡。所以基於人的自我保存慾求,自然法要求人盡力追求自己的生存與豐富,但是基於人的社會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別人所擁有的。
在神學方面,他提出了基督救贖的政府論(Governmental Theory)。[4]政府論的要旨如下:上帝為一慈愛君王,祂願意而且能夠無條件寬恕所有悔罪之人,但祂又必須讓人們知道犯罪的後果其實是很嚴重的,好讓人們不再犯罪。因此祂讓基督來到世上公開地為我們受苦而死,來承擔我們犯罪應有的後果。
注釋[ | ]
-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戰爭與和平法》), Prolegomeni 11.
- ↑ Ibid., 1. 1. 10. 5.
- ↑ Jon Miller, "Hugo Grotius,"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05.
- ↑ Hugo Grotius, Defensio fidei catholicae de satisfactione Christi (《辯護基督補贖之大公信仰》).
外部連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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